因為個人因素或者家庭因素,一個人可以有繼子或者收養孩子,很多人分不清養子和繼子的區別,接下來對這方面內容進行介紹,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并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由于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記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則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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