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外界因素影響于人體,可能會造成局部組織有輕微的受傷,我們可以稱之為輕微傷,它在愈合之后對我們人體沒有影響不會留疤,有的人想要了解輕微傷有哪些級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來說輕微傷沒有等級之分,傷害分輕微傷,輕傷,重傷,致死四個等級的。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后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于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于輕微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一)本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二)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三)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四)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并結合損傷的預后作出綜合評定。
(五)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六)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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